| 索 引 号: 13524/2022-31308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2〕009号
当事人:双桥区美高美饮品店 (经营者:郑宏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2MABP3TK374)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生路2号蓝岛大夏四层661、662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6月16日14时15分,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吴巍巍(03080021024)、詹志刚(03080021027)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生路2号蓝岛大夏四层661、662的双桥区美高美饮品店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有KTV包房、点歌系统、话筒,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本次执法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现场负责人郑宏林签字确认,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对此事做进一步处理。
2022年6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2022年6月17日14时30分,当事人郑宏林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
2022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实,双桥区美高美饮品店有KTV经营形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郑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双桥区美高美饮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
证据四:全国文化全国文化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2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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