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31307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26245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2〕011号
当事人:双桥区莱利动漫电玩厅(经营者:丁开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802MA0A0ELLX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丁开端
住所(住址等):双桥区二仙居步行西街名都广场六楼602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6月15日15时20分时,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吴巍巍(03080021024)、尚玉颖(030800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双桥区二仙居步行西街名都广场六楼602的双桥区莱利动漫电玩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有奖经营活动所用的彩票和奖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2022年6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丁开端身份证复印件1份,双桥区双桥区莱利动漫电玩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经营者丁开端的双桥区莱利动漫电玩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证据四:双桥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复函1份,证明:经营者丁开端的双桥区莱利动漫电玩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6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文综罚告字〔2022〕01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截止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基于以上事实,本机关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你(单位)改正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承德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印章)
2022年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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