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2-2627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2〕4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吸引更多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孵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服务的良好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科技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探索和研究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科技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资本化和产业化。
二、科学分类,遵循多维度评价标准
(一)开展科技成果多元价值评价。根据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实施。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技报告、软件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避免单纯注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重点考核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绩效导向。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探索创新科技项目评估评价方式。围绕我市“3+3”主导产业和县域“1+2”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获得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成果为目标,强化成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贡献导向,重点在项目的产业发展需求度,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和潜在价值等方面,探索和研究科技项目立项前评估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鼓励专业评价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投融资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观念转变和方式方法创新,加快形成正确的评价导向。围绕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具和模型,形成可操作、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我市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共同参与,构建多元主体评价体系
(一)加强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规范化发展,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提高评价服务的专业性和适用性。加强技术经理人培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引导评价机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促进第三方评价健康发展。对第三方评价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规范市场评价活动,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依法合规监督。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鼓励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科技伦理规范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机关)
四、尊重规律,畅通转移转化渠道
(一)推进科技成果熟化和应用。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等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深入开展科技对接与交流活动,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建设有利于成果熟化、转化的平台载体,积极探索科技成果新应用场景,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技术交易网上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与省科技成果转化网“一网八系统”和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完善市科技成果库、需求库等数据库, 实现快速、跨地域、多专业协同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保障评价质量,降低评价成本。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及时发布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等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供给端与需求端精准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推动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推动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完善功能,充分发挥承德市技术交易市场作用,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展示交易,通过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各类推介、对接、路演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
(四)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与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等融资机制,落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探索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德银保监分局、人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牵头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各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大推进力度。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推动,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内容清单
附件
科技成果评价内容清单
评价对象 |
评价 主体 |
重点指标 |
评价程序 |
评价方式 |
责任单位 |
基础研究 成果 |
立项 单位 |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是否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 001-2021)执行 |
同行专家评议,重点是国内外“小同行”,推行代表作制度,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
应用研究 成果 |
行业 用户 社会 评价 |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市场价值。重点考察: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企业应用情况等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 001-2021)执行 |
用户评价 市场检验 第三方评价 |
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 |
专利战略布局 |
立项 单位 |
注重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兼顾专利申请量、授权量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 001-2021)执行 |
专利申请前评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科技 计划项目 立项前 评估 |
市科 技局 |
研究内容先进性、适用性、预期市场价值等 |
参照《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标准编号:T/CHTIA 001-2021)执行 |
依托省科技厅项目前期评价平台或专家进行评估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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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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