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22-311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2022-06-23   09时09分 浏览次数:

王清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乡贤返乡创业,加快乡村振兴步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按照全省返乡入乡创业园创建及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局围绕全年任务目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扎实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园整合创建及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各项活动制定印发承德市返乡入乡创业园创建和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工作方案》,专题部署推动2021年返乡入乡创业园整合创建工作截至2021年底,已高标准整合创建返乡入乡创业园1个,开展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600人。

一、返乡入乡创业园创建及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情况

一是返乡入乡创业园整合创建工作

1.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宣传周活动。紧盯农民工返乡过节窗口期,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宣传周活动,宣传返乡创业、就业政策,推介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典型,鼓励返乡留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民工增收致富。

2.做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目录发展情况摸底调查及申报更新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孵化基地发展情况摸底调查暨更新相关目录工作,经园区线上填报、市县审核汇总,全市5家进入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目录的双创园区发展情况良好,硬件设施及创业服务功能完备,为下一步全市返乡入乡创业园创建工作奠定了基础。

3.扎实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园整合创建。整合创建返乡入乡创业园1个,即承德围场县围场镇返乡入乡创业园,该园基础设施完善,有稳定的技术支撑合作团队和专家队伍,园区成立以来,通过技术服务、原材料供应、创业场所租金减免等方式共带动创业就业400多人次,2021年完成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126人。

二是全力做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

2021年,全市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工作,以产业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主线,以返乡留乡农民工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等人群为重点,紧密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机业务培训等各类专题培训,由认定的省级培训基地按照集中培训、实习实训、参观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育新型高素质农业后继者,增强其就业、创业和兴业能力。目前全市已有800余人次参加培训。

二、金融支持情况

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才返乡创业,将其积累的宝贵经验助力家乡致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为支持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多方面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是出台《承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人行石家庄支行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充分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借鉴其他市经验,与我市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承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利于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开展的五条规定,使我市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承办行的招投标工作。截至2022年2月末,承德市创业担保贷款余额118427.42万元,其中微利贷款项目94074.42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4353万元。

二是灵活运用再贷款工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创业增收。

做到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实际借用期限不超过5年,最长可借用到2025年。根据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间,继续推广再贷款先贷后借发放方式,提高央行资金使用效率。2021年累计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办理扶贫再贷款展期23.65亿元,发放支农再贷款3000万元,余额23.95亿元(含扶贫再贷款23.65亿元),有效支持了县域经济、特别是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创业增收。

三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再贷款的宣传力度。

通过“百姓热线”电台专栏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宣传,在线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进行了解答;通过承德就业网、承德团委手机客户端对新政策、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发挥各种协会的平台作用,多次到承德市个私协会、承德企业家协会集中进行政策宣传;印制创业担保贷款宣传单,对咨询人员发放,同时在市就业服务局公众号、团市委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主动深入承德银行和郊区联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宣讲,组织法人机构制作漫画版政策宣传明白纸,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多平台发布。

针对您建议中提到的情况,人行将继续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贷款使用效益,使有限资源能真正满足创业者的资金需求。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放贷量而任意扩大政策受益人范围,又要防止因单纯追求还款率而人为缩小政策受益人范围,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转变传统的依赖抵押物发放贷款的理念,推出智能化、便捷化的线上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重点围绕县域特色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进一步加大银企合作,助力“扶龙行动”,支持支持龙头企业提升加工和带动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园区扩大规模,上档升级。

三、所得税优惠情况

根据税务系统反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二)农膜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三)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五)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七)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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