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2-276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表
2022-06-21   10时54分 浏览次数:



单位

征求意见和建议摘要

协调处理情况

市文物局

  1.建议将“在保护规划编制中,应做好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及相关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予以体现。

采纳,详见《条例(草案)》第十七条。

  2.依据《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建坟立碑、堆放垃圾及其他杂物;(二)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三)出于商业目的飞行器低空飞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要求。

建议将此条内容中禁止破坏活动未予体现的予以尽数体现。

采纳,详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

  3.建议将第二十四条【控制一般建设活动】改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循下列要求”。

采纳,详见《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

  4.建议在增加要求:“(五)在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规定”。

采纳,详见《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

建议将商务从第六条部门职责中剔除

采纳,详见《条例(草案)》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未采纳,根据《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承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04号)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2.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护名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未采纳,根据《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承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04号)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3.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未采纳,

  4.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保护标志应按照河北省历史建筑标志牌制作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威者损毁标志牌。”

详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

  第七条【财政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第七条【财政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大力争取上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未采纳,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修改意见


市水务局

无修改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修改意见


市发改委

无修改意见


市教育局

无修改意见


市应急局

无修改意见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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