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2-2547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2022-04-29   10时24分 浏览次数:

李俊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制定出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政策,部分县(市、区)采取设立专项资金、组建专门支教队伍、给予民办学校用地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促进了民办教育发展,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但是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虽然缓解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供给,但也凸显出一些新的问题,一是政府履行教育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把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当做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引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政府投入不足;二是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违规考试“掐尖招生”、高额的薪酬制度造成公办学校优秀师资流失,影响教育公平,造成社会焦虑;三是收费标准较高,2018年省物价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允许专科以下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民办学校高额收费导致教育公益性弱化。这些问题在我市突出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于各地市教育发展情况不同,您建议指出的“公参民”高中压垮公办高中的现象我市尚没有出现。

2021年国家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专项治理“6+1”行动规范“公参民”、办学条件、招生入学、教育教学、财务收费、党的建设+1个对标先进公办学校)。根据国家、省规范“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关部署和省教育厅“公参民”认定标准,我市通过自查,在17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认定了7所学校存在“公参民”现象。根据认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各相关县市区分别制定了治理方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针对您建议指出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借鉴国家、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做法,认真调查研究我市民办高中教育,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规范进行规范,确保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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