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26682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3日上午,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在避暑山庄博物馆进行执法检查,对导游人员某某某进行例行检查,经查,导游某某某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卡,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承德市旅游出团管理系统”,无该导游员当前执业信息,且导游人员某某某现场未提供纸质带团资料。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8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两次以上违反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三)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导游某某某的行为符合《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8条第1项的标准,对导游某某某作出处1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四、文旅部门提示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未经旅行社委派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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