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26682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以案释法 《导游某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政处罚案》
2022-03-27   15时04分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053上午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在避暑山庄博物馆进行执法检查,对导游人员某某某进行例行检查,经查,导游某某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卡,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承德市旅游出团管理系统”,该导游员当前执业信息,且导游人员某某现场未提供纸质带团资料。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8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两次以上违反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三)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导游某某某的行为符合《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8条第1项的标准,对导游某某某作出处1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四、文旅部门提示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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