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2-2583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建发〔2022〕10号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房屋建筑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技术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19〕66号)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补充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46号),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承德市房屋建筑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技术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好的做法和建议,可及时向市住建局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反馈。
联系电话:0314-2256902
电子邮箱:zjz2256902@163.com
附件: 《承德市房屋建筑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技术准则》(试行)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5日
承德市房屋建筑工程隐蔽工程
举牌验收制度技术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补充措施的通知》,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过程控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技术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本准则所称举牌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除按正常程序严格检查外,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人员还要举验收牌与实体相应部位“合影”,形成纸质文档,并与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第三条 验收人员所使用的验收牌应注明工程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参加验收人员单位及签字、验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牌的规格、尺寸及样式详见附件1。
第四条 验收牌宜选用轻便、可擦写、可悬挂架立的材质,板面宜为白色,确保字迹清晰。
第五条 参加举牌验收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要求,其中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应为项目质量监督备案人员,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备案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第六条 举牌验收部位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单位工程中分包的隐蔽工程进行举牌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第七条 各施工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项目举牌验收专项方案,确定本项目需进行举牌验收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部位和内容,明确责任人和参加验收人员及其各自职责,专项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施工项目执行举牌验收的部位、频次和参加人员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也可根据工程实际及管理需要增加举牌验收的部位和节点及频次。
第九条 举牌验收照片应作为《建筑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相应验收记录的影像资料附件,编入工程资料档案,照片应能清晰体现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公示牌的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应同步保存举牌验收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在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档案馆与竣工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条 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节点的影像资料中应包括参加举牌验收人员及验收部位的总体情况和细部节点情况,应能反映具体施工质量状况。当拍摄规范允许偏差项目内容时,应拍摄盒尺、卡尺等检测工具检测过程。
第十一条 举牌验收影像资料应按随工程进展同步拍摄、编辑、整理,应按照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的组卷顺序,分别收集整理归档,在进行编辑整理时,应配有标题,附有文字说明,并注明拍摄人。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的影像资料范围、质量要求以及收集、整理、归档等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238、《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举牌验收制度除应遵守本技术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或省级住建部门有新的规范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级规范标准执行。
附件:1.举牌验收牌
2.房屋建筑工程举牌验收的部位和频次标准
附件1
举牌验收牌
(工程名称) | ||
验收项目 | ||
验收部位 | ||
验收内容 | ||
验收单位 及人员 | (单位) | (签字) |
(单位) | (签字) | |
(单位) | (签字) | |
(单位) | (签字) | |
(单位) | (签字) | |
验收结论 | ||
验收时间 |
注:尺寸为(500-700)mm ×(400-500)mm,拍照时,此牌应在醒目位置,字迹清晰。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举牌验收的部位和频次标准
序号 | 举牌验收部位 | 频次要求 | 参加人员 | |
1 | 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 | 地基处理 | 按检验批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地基验槽 | 按单位工程或轴线区域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建设单位人员 | ||
预制桩工程:桩身连接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灌注桩工程:验孔 | 按检验批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工长、勘察和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混凝土基础:钢筋工程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 | 按检验批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2 | 主 体 工 程 | 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钢筋连接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涂装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3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门窗工程:门窗框安装、填塞密封处理 | 按检验批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工长、建设单位人员 |
幕墙工程: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等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抹灰工程: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楼梯间及人流通道处加强措施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卫生间防水工程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4 | 屋 面 工 程 | 基层处理、防水层铺贴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细部构造做法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5 | 节 能 工 程 | 外墙保温工程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热桥部位处理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6 | 供 暖 通 风 空 调 给 排 水 及 燃 气 工 程 | 直埋管道及沟槽回填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楼地面垫层及墙体暗敷管道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地板辐射供暖加热管及保温板和钢丝网
| 住宅建筑按户; 公共建筑按检验批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吊顶及管井中无法检修的暗装管道、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预埋暗装管件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地下室外墙防水套管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穿越楼顶管道及套管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管道隐蔽前的水压试验或强度严密性试验及灌水试验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7 | 电 气 照 明 工 程 | 结构预埋配管配盒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防雷基础接地装置焊接及埋设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避雷引下线焊接或敷设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
卫生间局部等电位、总等电位 | 按检验批 | 质检员、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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