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2-2620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22-03-10   10时25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承德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承德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检查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住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行政检查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局办公室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局网站、市政务公开平台等主要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开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根据《承德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准确梳理全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二条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三条  公示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承办科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住建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时限要求报局办公室公示。

第十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准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十九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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