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7/2022-2619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检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造价、建筑节能、建筑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办机构: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责令改正,依程序移交具有处罚权机关。
六、监督方式:纪检调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承德市西大街路北43号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30\
(三)咨询电话:0314-203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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