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7/2022-31550 | 主题分类: 体育 |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项目编码 | |
承办科室 | 法规体总办公室、竞技体育科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理时限 | 40工作日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无 |
责任事项依据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项目编码 | 001033001000 |
承办科室 | 法规体总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监管方式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设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 |
责任事项依据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项目编码 | |
承办科室 | 法规体总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项目编码 | |
承办科室 | 法规体总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二级运动员审批
办事名称 | 表述要求 | 类型 |
事项名称 | 二级运动员审批 | 必备 |
适用范围 | 本市注册达级运动员 | |
设立依据 | 国家体育总局令【2014】18号《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5】25号《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2017】34号《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调整部分条款的通知、【2017】74号《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调整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2018】16号《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2019】40号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30号体育总局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1日执行《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冀体青字【2022】4号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的通知。 | 必备 |
实施部门 | 承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必备 |
办理地址和时间 |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山庄东路一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408室;乘车路线:6路、9路、10路、16路、17路、19路、28路均在小南门站下车,前行50米明珠大酒店旁边。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季) | 必备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4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 必备 |
申请条件 | 本地注册运动员符合《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 必备 |
申请材料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填写完整2张(需要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2张; 3.注册证明复印件1张; 4.同一版小2寸蓝底照片三张; 5.电子版30KB以内白底照片; 6.成绩证明、获奖证书、秩序册和成绩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 必备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流程及描述 | 受理—初审—网上公示—审批发文—办结—运动员本人网上申请证书 | 必备 |
特别程序及时限 | 取得成绩后六个月以内申请,过期作废,不予办理 | 必备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结果送达 | 办结后申请人下载“体教联盟”APP网上申请证书 | 必备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0314-2024275 | 必备 |
监督投诉渠道 | 0314-2023389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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