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31656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2〕015号
当事人:双桥区东魅歌厅(陈庆彬)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802MA0GL5WT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庆彬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兴街1号昊源商城4楼403、404、405、
408、411、414、409(除20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9月24日21时30分,承德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执法人员尚玉颖(03080021004),于力(03080021020)在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兴街1号昊源商城4楼403、404、405、408、411、414、409(除20平)的双桥区东魅歌厅进行检查时,其经营者陈庆彬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双桥区东魅歌厅(经营者:陈庆彬)涉嫌擅自进行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9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26日,双桥区东魅歌厅经营者陈庆彬到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321室执法三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2年9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陈庆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双桥区东魅歌厅正在营业的事实及2022年9月24日的营业额。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桥区东魅歌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承德银行平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印章)
2022年10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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