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1/2022-3221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传〔2019〕54号)和《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承市政字〔202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市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公文办理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按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地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及时备案、主动接受审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国家和河北省垂直管理的驻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承德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承德市人民政府 |
2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承德市教育局 |
5 |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
6 | 承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承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8 | 承德市公安局 |
9 | 承德市民政局 |
10 | 承德市司法局 |
11 | 承德市财政局 |
12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15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
18 | 承德市水务局 |
19 |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
20 |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
21 | 承德市商务局 |
22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23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 | 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5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承德市地震局) |
26 | 承德市审计局 |
27 | 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8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德市知识产权局) |
29 | 承德市体育局 |
30 | 承德市统计局 |
31 | 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2 | 承德市乡村振兴局 |
33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34 |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
35 | 承德市文物局 |
36 | 承德市供销社 |
37 |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8 | 承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39 | 承德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40 |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41 |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
42 | 承德市公务员局 |
43 | 承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44 | 承德市新闻出版局(承德市版权局) |
45 | 承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46 | 承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47 | 承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48 | 承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49 | 承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50 | 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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