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22-317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74号提案的答复
2022-10-18   10时46分 浏览次数:

承人社提字(2022)第1    C)类

                              是否同意公开(是)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次会议

0274号提案的答复

 

张雅丽委员:

您提出的第0274号《关于对中小企业补缴社保费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和税务两部门缴费系统运行模式的不同等原因,导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是否缴纳滞纳金没有保持政策连续性,2019年1月1日社税联网征收后,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均自动带出”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为“企业申报、社保审核、线上传递、税务征收”,税务软件系统使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研发的“金税三期社保费征收系统”, 实行全省社税联网后全部网上系统自动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各市、县社保、税务部门都没有办法更改系统,不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对2019年1月1日划转税务征收之前企业历史欠费,在补缴时本金与滞纳金可以剥离缴费的政策”相关问题

经与税务部门沟通,按照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相关规定,企业先缴纳欠费,再缴纳滞纳金,即补缴时本金与滞纳金可以剥离缴费没有政策依据。

三、关于“2019年1月1日至疫情以来的期间新发生的企业欠缴社保费,企业在补缴社保费时予以免收滞纳金”相关问题

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冀人社传[2020]24号)、《关于做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05号)相关规定,2020年2至12月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至6月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部分减半征收,在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缴费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社保费滞纳金的减免政策。

四、关于“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发生的社保欠费,企业在补缴时根据疫情实际继续执行减免滞纳金或者本金与滞纳金剥离缴纳的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依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目前,国家未出台滞纳金减免、本金与滞纳分离征收的相关政策。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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