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事项 | 履职科室 | 实施依据 | 履职依据 | 追责情形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1 | 督导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 | 规划发展与安全生产科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督导企业制定本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2 | 对监管企业主业投资项目(授权范围内)进行备案管理 | 规划发展与安全生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3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 规划发展与安全生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4 | 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审核 | 规划发展与安全生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经营“十个严禁”》; 3.《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二、企业改革改组管理 |
5 | 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行为以及破产、解散行为的审核 | 企业改革改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承字〔2003〕28号); 3.《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承字〔2004〕6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重组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6 | 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审核 | 企业改革改组科 | 1.《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7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6〕113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核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7 | 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 | 企业改革改组科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6〕113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核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核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三、企业干部管理 |
8 |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审核 | 干部人事科 | 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组字〔2014〕27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核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9 | 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提名工作 | 干部人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第45条、第51条、第52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 | 1.《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承办发〔2019〕11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提名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四、产权管理 |
10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 产权管理科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2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 3.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产权登记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1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 | 产权管理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8.《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2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重大资产转让、划转事项 | 产权管理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6.《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划转等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划转等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3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发债事项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批企业发债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批企业发债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4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定 | 产权管理科 |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2.《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界定产权或调觖纠纷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界定或调解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5 |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变动审核事项 | 产权管理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批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批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6 | 监督、规范市国资委出资及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事项 | 产权管理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五、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 |
17 |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 考核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18条; 3.《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 《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3.《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 (二)在开展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8 |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 考核科 |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13条; 2.《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工作的; (二)在开展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9 |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考核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6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 (二)在审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20 | 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审核和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 统计评价科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13、19条; 3.《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3.《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2019〕23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审批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的; (二)在开展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审批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财务管理 |
21 | 清产核资实施、结果审核、资产损失核销 | 统计评价科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0条;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 1.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03〕5号); 2.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冀国资字〔2003〕104号); 3.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冀国资字〔2003〕103号); 4.《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5.《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22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初审) | 统计评价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52、80条;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1条 3.《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1.《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2.《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报送预算支出建议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预决算调整的; (三)在编制预决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七、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
23 | 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资本运营方案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31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5.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 6.《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国有资本运营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八、公司章程管理 |
24 | 公司章程的批准或审核 | 政策法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37、65条;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0条; 4.《承德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承办〔2019〕7号)第14条。 | 《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办字〔2019〕32号) 。 | 市国资委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公司章程过程中,有下列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返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