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25046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1〕第011号
当事人: 承德市承德剧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庞宏波
住所(住址):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路西2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20日,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转来的“有关群众举报承德皓文奥斯卡公司在承德剧场内组织淫秽表演一事及视频”案件线索。经调查承德剧场涉嫌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2021年12月23日,承德市承德剧场因涉嫌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被我机关以一般程序立案。2021年12月23日,该单位负责人庞宏波前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庞宏波同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4日,演出经纪中介单位承德久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赵久一前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赵九一同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实,你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承德市承德剧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场地说明》1份,《合作合同书》1份。
证据二:承德市承德剧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承德久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证据四:承德久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
证据六: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转来的视频(刻录光盘)。
(处罚理由和依据) 理由: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 或河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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