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610/2021-30780 |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2 |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 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所在原部队 | ||
3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5号)第十条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村(居)委会 | |||
4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5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7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8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9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10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1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12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3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4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15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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