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1-2878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21〕2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制度要义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是指将两个事项办理过程中有关条件分为核心要件和非核心要件并制定清单,核心要件在办理手续时必须提供,非核心要件可由事项办理机构事先文字告知,申报单位出具《告知承诺书》承诺提供时限后,即可容缺非核心要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的方式。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的机构将告知承诺方式工作流程和两个事项要件清单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制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告知书》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告知书》,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同时在受理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纸质《告知书》。
(二)受理。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办理事项《告知书》所列清单要求整理申请资料,报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最迟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文字告知补正要求,审查结果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时,按照办理事项《告知书》所列清单要求整理申请资料,并事先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办业务 业务系统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各项工程信息资料填报。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符合要求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文字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三)承诺。申请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在核心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对缺少的非核心要件的,申请人可向事项办理机构出具《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补正期限。
(四)出单。经事项办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告知承诺制度规定的,受理窗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和《安全施工查验告知书》。
(五)践诺。申请人在约定时限内履行承诺,将补正材料报送事项受理窗口审查。质量监督手续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存档,不再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事项资料齐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补正资料存入监督档案,也不再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六)惩戒。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限内补正材料,或在限定整改时限内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文字通知申请人已取得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和《安全施工查验告知书》作废,并依法函告施工许可颁发部门,函请撤销施工许可,同时记录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施工等方式要求申请人补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要件清单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件清单
1.核心要件:①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详见附件2);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合格书。
2.非核心要件:①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图审、商混、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②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图审、商混、检测)人员资格证书;③见证、取样人员告知书。
(二)办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核验要件清单
1.核心要件:(1)资料填报内容:申请人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内容并上传审核。(2)施工现场核查内容:①已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完毕),无未拆迁建筑物或构筑物;②施工红线内或可能对施工安全造成影响范围内,因开凿山体形成的陡坡陡坎已进行加固处理;③有封闭围挡和大门(有企业标志,设置门卫); ④主要施工道路已硬化;⑤已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设置沉淀池;⑥裸露土方已苫盖;⑦已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控设备。
2.非核心要件:①在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置四图十二牌;主要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标识、标牌;②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措施;③办公室、职工宿舍、厕所齐全;
④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⑤现场安装的扬尘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已联网。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发生过失信行为的,一年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核验不再执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对获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准备函)前有实质性施工活动的,办理两个事项时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省住建厅对办理事项规定有新要求时,按省住建厅文件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书》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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