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21-2784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325号提案的答复
2021-07-16   11时14分 浏览次数: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0325号提案的答复

 

于洪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离婚冷静期中断事由”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涉及到离婚程序有所调整,增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出现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中受到伤害,需要尽快办理离婚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自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无法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我们会建议受伤害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是对于您提案建议的解答,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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