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1-29834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06-22   11时20分 浏览次数:

【案卷文号】丰环[2021]003号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环境要素】气

【主要违法行为】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公园美墅一期(F1#-F28#楼)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施工,位于厂区内门禁处和大门内洗车池旁两个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黑屏未使用状态。执法人员经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现场工作人员当场开启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可正常使用。该建筑工地现场负责人孟宪波表示,该工地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于2021年4月14日跳闸。后经维修发现是监测设备空开损坏,于4月19日修复。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违法事实认定

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1)现场检查时,该建筑工地正在施工,但位于厂区内门禁处和大门内洗车池旁两个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黑屏未使用状态。(2)经询问该建筑工地现场负责人孟宪波沟通,现场工作人员当场开启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可正常使用。孟宪波虽表示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原因于2021年4月14日跳闸,但现场检查时监测设备可直接打开正常使用,该公司也未查找故障原因并维修。后经维修发现是监测设备空开损坏,于4月19日修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亮点证据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照片佐证现场情况。该案共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四张。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现场检查时,该工地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黑屏未使用状态,经现场工作人员开启后可正常使用。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使用原因进行询问,发现该公司在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三、法律适用

该公司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丰宁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确定该公司擅自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的违法事实。通过现场照片取证,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建筑工地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黑屏未使用状态,经现场工作人员开启后可正常使用。通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公司在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的情况。利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锁定了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丰宁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并依据《河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进行了裁量处罚。

(三)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五、案件启示

丰宁生态环境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详实,照片证据确凿。通过现场照片取证,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建筑工地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黑屏未使用状态,经现场工作人员开启后可正常使用。通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公司在PM10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并修复的情况,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该案涉案问题为不正常使用“非现场”监管装备,根据当前“六保”“六稳”的总体要求,执法人员应充分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对不能保证“非现场”监管装备正常使用的,应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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