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21-3123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定点屠宰管理科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点:承德市农业农村局1号楼4楼兽医与定点屠宰管理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申请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八、申请材料
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无
(二)网上申报:syk2182996@126.com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受理-审核-现场核实-出证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
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当面或邮寄。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承德市农业农村局1号楼4楼兽医与定点屠宰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0314-2536215
(三)网上咨询:syk2182996@126.com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承德市农业农村局1号楼4楼兽医与定点屠宰管理科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536215
(三)网上监督投诉:syk21829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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