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1-290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征求《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5-31   14时53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德监管分局、市纪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协会、市建筑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及建议,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及建议反馈至我局。逾期无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请市建协组织征求10家建筑施工企业意见,市房协组织征求1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并汇总反馈。

敬请配合,恳望支持。

联系人:徐晖  联系电话:2256302 15803145996 

邮箱:13218345@qq.com

附件:《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


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质保金的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和高新区)质保金的预留、缴存、使用和返还等的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各县(市)、营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质保金的预留、缴存、使用和返还等的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本级住建部门所属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质保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为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或擅自决定交付使用的,缺陷责任期从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鉴于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存质保金时,绝大数工程不能完成决算工作,因此质保金计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作为基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在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预留,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2%预留,工程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励的,质保金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1%预留,住宅工程未执行业主预验房制度的一律按3%预留。质保金以施工许可证为单项工程分户缴存。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允许发包人以商业银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存质保金,此种方式发包人需提前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填报《以商业银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书》(附件二),经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统一执行银行专户缴存四方监管制度。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质保金存入承包人在本市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属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四方签署《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质保金的缴存、支付、返还等事项。

如发包人解散或注销,由建设工程使用单位或发包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质保金预留缴存手续,并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质保金预留凭证或银行保函。凡未提供质保金预留凭证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开始修复,30日内修复完毕,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一条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维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原工程监理单位要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理,并书面告知原承包人和属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维修工程经发包人组织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提供决算报告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附件三),由维修工程施工企业签认后,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核准后,由受托银行从质保金账户支付维修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履行维修义务或因企业解散、撤销等原因丧失履行维修义务的能力时,由产权人或物业公司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采用合法方式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维修费用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后,从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发包人委托维修以及由产权人或物业公司委托维修的,均不免除原承包人责任。

第十四条 承包人或维修工程施工企业应依据设计方案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或维修工程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

第十五条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缺陷责任期满或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附件四),发包人应在14天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核准后,返还相应金额的质保金本息。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保金申请。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附件四)后,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质保金,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缴存到受托银行专户的质保金计息标准,由发包人与受托银行依据事先与承包人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七条 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至期满仍有影响正常使用的遗留质量问题的,质保金暂不予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十八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为确保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继续有效履行剩余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在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总额的90%,剩余10%在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等五年保修期满后予以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保金的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质保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分包单位不能履行维修义务的,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承担维修义务,相关费用总承包单位可向分包单位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滞留、挪用、封存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书

2.以商业银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存

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3.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

4.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书


质量监督机构:               (甲方)

发包人:                     (乙方)

承包人:                     (丙方)

受托银行:                   (丁方)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统一托管、专户存储制度。经四方协商,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丁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四方责任和义务,由四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如下:

1、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丁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该账户),账号为            。乙方按《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前存入该账户,甲乙丙三方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共同进行监管。乙方建设的              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         ,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为          ,保证金总额为        (大写万元)。                                                

2、乙方在该账户缴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该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后续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或按规定返还给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和查封。

3、丁方接到《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及附件审核无误后,凭收款方的转账发票,方可从该账户内向承包人或维修单位支付质量保证金。否则,丁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丁方应即时向承包人或维修单位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后续质量保修期满后,乙方可撤销该工程的保证金账户。

6、本协议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承德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银行(公章)                承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以商业银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

代替现金缴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毕,经发包与承包方协商一致,拟由                   (受托银行)   出具的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存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保函额度为万元(大写万元),期限为年。

望批准。

附件:银行保函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缴存金额

万元

缴存日期

年月日

支付金额

万元

剩余金额

万元

独立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内容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材料、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维修合同。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缴存金额

万元

缴存日期

年月日

返还金额

万元

剩余金额

万元

独立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内容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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