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 承德市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承德市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2016年2月6日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4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承德市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承德市体育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6月26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的处罚 | 承德市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三十八 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 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 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承德市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87号)第十七条 第二款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高危体育项目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积极联合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高危体育经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检查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承德市体育局 | 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及时配合移交处理。 2、《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 1、监督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及时予以处理; 2、赛事公开责任:对市本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审批责任:对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市级别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体育竞赛活动进行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体育赛事监管责任的; 2、不依法办理体育竞赛审批手续的; 3、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承德市体育局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于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将授予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并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
9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承德市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报名时间、地点; 2、评审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答复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4、送达责任:将答复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应凭批件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办证责任: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发给证书、证章; 6、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运动员体育锻炼,造成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失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承德市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表彰奖励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2、初审转报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转报省体育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推荐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承德市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发布并施行(2000年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决定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