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1-279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23号提案的答复
2021-05-17   15时56分 浏览次数:

刘相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小区停车问题答复如下:

      一、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相关规定

1.地上、地下的规划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地上临时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我市对小区停车管理的情况

1.业主在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落实明码标。

2.对于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场地占用费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协议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停车费用。

3.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对小区内的破旧花坛、自行车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依法改造为停车场,用于小区业主停车。

三、 下一步工作

1.不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根据《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视情形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抓紧出台法规条例。我市已将《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目前正在进行起草工作,小区停车问题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已责成市发改、司法、住建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厘清产权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并制定我市规范小区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为合理化解小区停车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3.目前我市正在实施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年底前所有住宅小区都要建有监控设施,考虑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您提出的采取政府、物业、住房三点位集资的办法,将智慧停车设施建立起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17日


领导签发:刘炳瑞

联系人及电话: 胡楠   18632461982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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