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1-29833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嘉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04-14   11时19分 浏览次数:

【基本情况】

由于承德嘉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连续出现超标异常数据,2021年2月3日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同承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嘉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了夜查,该公司位于三沟镇肖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7RLR85A,法人代表范晓勇,现场负责人何玉宝,该项目为医疗废弃物焚烧项目,建有热解式焚烧炉2台。

经监控平台推送,该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存在异常(超标)数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核实。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态分析仪内,采样管路内有积水,且颜色呈黄色,影响二氧化硫监测准确性;点炉前与点炉后一氧化碳一直处于超标排放状态,且基本无变化,CO数据始终为 123.3mg/m';氯化氢数据为零;流速始终为0. 01m/s,流量计故障;在线监控站房内空调未使用,站房内的温度低于18度,温度较低会对测量管路造成影响,站房内标准气体已过期,现场未能提供在线运行管理台账,在线设备运行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经集体讨论后,承德县生态分局对该厂处罚款陆万元整,2月3日,承德县生态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月3日送达。2020年2月19日,承德县生态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月19日送达。3月4日,承德县生态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4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承县环责改字〔2021〕2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案件启示】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承德县分局利用夜间突击检查,第一时间取得现场证据,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录像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目前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要优化执法方式,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建设和使用,对不能保证“非现场”监管设施正常运行的,要保持零容忍高压打击态势。

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承德县生态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人员将该公司违法行为记录真实、全面。调查询问笔录中一针见血、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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