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1-261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案例|承德这家企业因实施两项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1-03-05   16时37分 浏览次数:

近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贮存危险废物,被处罚款共计33万元。

日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分别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十三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十万元整。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解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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