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10/2022-00103 |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桥区政协: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生育福利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按照中央《决定》,我市党委、政府也要出台关于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方案。目前,我市待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后,在出台我市的实施方案。
一、关于延长延长产假时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国务院《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行政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延长产假面临的难点就在于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生育保险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据悉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时间将适当延长。
二、关于提供普惠托育服务。2019年12月25日,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2019】10号),到2025年,我市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育。今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备案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托育机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解决了0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法律上的空白。截至目前,我市托育机构试点在国家卫健委备案信息系统中通过为32家。存在问题,一是人力资源明显不足。截至目前,具有一定经验、符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资质的专业人员缺口很大。二是重视程度还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备案运行的托育机构以民营为主,要落实中央《决定》提出的普惠性托育,还需加大市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提供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中央《决定》明确指出,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依照中央《决定》,我市党委政府也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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