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81/2021-305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2-23   11时11分 浏览次数:

    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基础上,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18931406066@163.com

    2、传真:0314-5985837

    3、通信地址: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办公室603室,邮编:067000



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十户以上家庭受灾的火灾;

(三)预估超过五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四)建筑过火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五)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

(六)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七)除放火外,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的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三条  发生在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设施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 

(三)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提级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调查组组长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审批等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视情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派人参加,介入事故调查。

第十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库,调查组可以抽调专家库成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所需费用由事发地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

第十六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一般为消防救援机构人员。

第十七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组根据调查结果,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技术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组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调查组组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中,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发至下一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党委及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追责处理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火实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非公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六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适时统筹对外公开火灾事故情况,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二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十五日以内(包括十五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试行期间国家和河北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