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21-304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我市商贸业提档升级,帮助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社消零等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按照树国副市长的要求,我局借鉴唐山、丰宁等市县的相关政策和成功经验,代市政府起草了《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拟由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对限上和有望达限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辅导、培育,激发企业活力,增加入统积极性,解决我市商贸业总量小、限上企业占比低、入统积极性差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组成两个考察调研组,到各县(市、区)进行了两轮实地考察调研,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座谈,书面征集12个县(市、区)政府,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等6个部门和单位,宽广、双百、中石化等14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意见”主要内容
《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意见》共分九个部分,3400余字。分别是: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对象、条件要求、鼓励发展方式、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及审定、保障措施、附则。
1.指导思想:以加快商贸发展、做大商贸总量为目标,以转变商贸发展方式、扩大城乡消费为主线,不断提升商贸流通企业整体实力,统筹推动城乡商贸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通过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从2022年起,力争每年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75家,推动消费增长。
3.发展对象:在我市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4.条件要求:依法守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年度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限额以上及有望达限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
5.鼓励发展方式:分为资金奖励和政策奖励两方面。
(1)资金奖励:包括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奖励,对不断提高行业水平、加强规范管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统计工作者给予奖励,限上、限下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200—4800元、400—1200元,用于奖励企业统计工作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标奖励,支持鼓励商贸通过发展夜经济、延长营业时间、提升服务质量、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拉动消费,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2—6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20%(含)及以上的,给予3—8万元一次性奖励。参考数据以当年年终统计平台上报数据为准。企业首次达限入库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入库半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较入库时没有下降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因动态管理,出库又再次入库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以上各项奖励金额和档次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政策扶持:包括由各县(市、区)政府出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无偿为已经入统限上的企业进行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培训和辅导;对有望达限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帮助企业整章建制、完善账目、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做大做强。限上商贸企业在争取专项扶持资金、扩大经营用地、行政审批、电力保障、争取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参加各项评比评选活动、税收和信贷支持等方面,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优先安排。
6.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及审定: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奖励由县(市、区)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审核,县(市、区)政府批准,县(市、区)财政统一拨付;企业首次达限入库、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标奖励由县(市、区)商务、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核、县(市、区)政府批准、县(市、区)财政统一拨付。
7.资金来源:奖励资金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奖励金额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
8.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商务、财政、统计、税务、旅文、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为成员;二是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各县(市、区)政府、商务、统计、税务、财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旅游文化以及限上入统企业的职责与分工;三是制定奖励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奖励办法,明确奖励事项、奖励幅度、奖励资金发放流程等内容;四是完善入统机制,进一步完善限上企业和限下样本企业的入统、选择和退出机制,对已经关闭、停业、注销、经营不稳定的样本单位及时进行替换。
9.附则:该意见有效期3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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