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4/2021-3088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市直各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国资委监管企业(含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留公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三定”管理制度,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8〕42号)、《承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承办〔2020〕2号)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规定,依法采购了11家定点维修企业。现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修审批机制,严把维修事项,做到应修尽修,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安全。各单位自行与维修企业进行接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负责分配单位给维修企业。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服务内容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等。
四、定点维修企业服务费用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严格遵守价格优惠率,各单位定期按照有关规定结算维修费用。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服务情况及中标价格、优惠措施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设在市车改办(0314-2050264),各单位如发现维修企业维修服务存在以次充好、分包外包、虚报价格等问题的,及时进行举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六、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即可选择在这11家维修企业维修,也可选择其他维修单位。
附件: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承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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