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299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
2021-11-29   14时57分 浏览次数:

檀英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老年代步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此类车辆无牌无照,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方协调,非机动车注册仍需要有待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河北省未出台关于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公安部也未制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流程和规定。

我市对于老年代步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在管理实践中一线民警无所遵循。对此,我市坚持把老年代步车、电动车、三轮车管理工作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点内容,努力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您所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和改进老年代步车、三轮车管理:

一是坚持做好源头管理。由交警部门组织警力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电动车的保有量及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申领情况,逐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继续加强路面管控。针对老年代步车、三轮车、非法运输、不按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坚持每周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查纠摩托车和电动车乱停乱放、酒后驾驶、闯灯越线、乱闯乱行、驾驶人不带头盔等10余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加强市场销售监督,对无照经营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由新闻媒体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常识和交通守法意识的宣传引导。

四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公安政务微博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并采取在相应位置设置文明行驶提示牌、悬挂“各行其道”宣传横幅等形式,深入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代步车、三轮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努力形成强大舆论宣传攻势,争取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共同创建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领导签发:宁金龙

联系人及电话:于洪波       0314-205135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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