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299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2021-11-29   14时25分 浏览次数:

曹治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小区停车位租售规范工作的关心,我市收到您的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相关规定

1.地上、地下的规划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地上临时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我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管理方面的情况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3号)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到我市的情况,一是业主在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落实明码标。二是对于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场地占用费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协议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停车费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两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发现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纠正。

三、 下一步工作

1.不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根据《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视情形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抓紧出台法规条例。我市已将《承德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目前正在进行起草工作,小区停车问题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已责成市发改、司法、住建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厘清产权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并制定我市规范小区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为合理化解小区停车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3.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加强监管和推进立法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压实责任,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会的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与物业企业在停车服务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学习研究,并在以后的工作不断改进提升。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领导签发:刘宏伟

联系人及电话:于洪波       0314-205135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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