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1-3023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营业用房出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
公 示
为进一步完善直管营业用房管理制度,强化和规范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局2017年出台的《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营业用房出租管理办法》(承市建发〔2017〕130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稿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与我局联系反馈。
联系人:欧国民 2035123
附件:《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营业用房出租管理办法(修订公示稿)》
2021年11月29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管营业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修订公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直管营业用房出租管理,提高营业用房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财政局《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直管营业用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营业用房是指所有权归承德市人民政府,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的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直管营业用房的出租管理工作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房屋招租
第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增或腾空收回的直管营业用房,房屋价值在1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的,经局财务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实施公开招租。房屋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当前租期未满的营业用房,遵照合同约定,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户在期满日腾空房屋,由局公房经管理中心收回,并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公开招租(本办法颁布时租期不足两个月的,可从颁布之日起计算,按原租金标准顺延至满两个月腾房)。原承租户如有意续租,可参加公开招租,在竞租出价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相邻产权或共有产权营业用房,须征得相邻产权或共有产权人同意后方可公开招租,在竞租出价相同的条件下相邻产权或共有产权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腾空房屋进行招租的,要在招租开始前与公房管理中心签订《退房承诺书》,明确承租人如未取得新租赁权,须在招租结束后七日内腾空房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九条 对于招租确定的直管营业用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直管营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直管营业用房租赁合同按照“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要求,结合公房经营管理实际制定。
第十条 直管营业用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房管理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2个月未缴纳应由承租户缴纳的各项费用的。
5、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使用相关规定,直管营业用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直管营业用房租金标准以招租结果为准,采取上交租形式,每年缴纳一次。
第四章 日常管理(修订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房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好直管营业用房日常管理职责,每半年对直管营业用房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排查,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排查抽查中发现承租方有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或利用房屋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房管理中心应督促承租人予以纠正,承租人拒不纠正的,按照合同规定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向承租人进行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房管理中心要严格履行直管营业用房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承租户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直管公房经房屋技术检测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迁出,并暂时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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