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30330 | 主题分类: 体育,卫生、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1〕1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有功人员奖励,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继续努力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冰雪运动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2号)《河北省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冀残联〔2019〕3号)《承德市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范围
运动员在残奥会(冬残奥会)、聋奥会(冬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冬季项目)、世界特奥会(世界冬特奥会)、全国特奥会、河北省残疾人运动会(冬季项目)、河北省特奥会等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有重大影响力的单项残疾人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参照相应的级别予以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在奖励项目范围内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名次的给予成绩奖。
(二)运动员在残奥会、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破世界纪录,按照该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的50%给予以奖励。盲人运动员领滑员、领骑员、领跑员按所带运动员奖金总额的50%奖励。
(三)运动员在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和破世界纪录,奖金按奖励标准累加计算;对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聋奥会(冬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冬季项目)决赛资格,但未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给予入选奖。
(四)在全国残运会群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给予适当奖励。
残奥会、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群体比赛、世界特奥会、全国特奥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按照附件1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冬残奥会、冬聋奥会、全国残运会冬季项目、世界冬特奥会、省残运会冬季项目按照附件2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 教练员(组)奖励
(一)教练员(组)奖金为参赛成绩奖或入选奖。
(二)教练员(组)指带队参赛的主教练、助理教练和技术人员等。
(三)教练员(组)参赛成绩奖为所带运动员奖牌名次奖、破世界纪录奖。带训1名运动员或带训多名运动员获得多个名次的,教练员按一个最高名次100%奖金奖励外,其他名次按所获名次奖金的30%累计奖励,多次破世界纪录按此办法进行奖励;运动员带训教练为教练组,其中,主教练按奖金总额的60%奖励,其他教练按奖金总额的25%奖励,技术人员按奖金总额的15%奖励。如无技术人员,其奖金总额的15%累加其他教练奖金予以计发。教练员所带运动员未获成绩,按入选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领队奖励
领队是指按照队伍需要,由市残联选出的长期为运动队集训参赛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负责人,领队奖励按所带运动队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计发,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一枚银牌的奖金额。
第六条 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按照参赛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奖励在运动员选拔、培养和参赛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功单位包括运动员输送单位、运动员培训单位及其他为运动队集训、参赛提供保障和支持的单位。有功个人包括有功单位主要工作人员,运动队陪练员、心理辅导人员、队医、随队工作人员等,各县市区残联在残疾人体育运动发展中组织动员成效明显且参赛运动员整体成绩突出,可给予特殊组织奖励。市残联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荣誉奖励
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省政府授予“优秀体育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奖牌及聋奥会(冬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记大功奖励。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其他名次和获得聋奥会(冬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奖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记功奖励。我市在残奥会(冬残奥会)、聋奥会(冬聋奥会)、全国残运会(冬季项目)上取得突出成绩,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残疾人体育运动并进行赞助的企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荣誉奖励。
第八条 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励工作由市残联具体组织实施,市体育局、市财政局配合;荣誉奖励工作由市残联、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相关法律法规等,或者获奖后因故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奖金,由市残联负责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上缴市财政。已经奖励的荣誉,由市残联负责收回奖励证书(奖章)交回市人社局取消奖励。
第十条 严格遵守奖金发放各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市残联负责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残联、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可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承德市残疾人夏季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2.承德市残疾人冬季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附件1
承德市残疾人夏季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运动会名称 | 获奖名次 | 承德奖励标准 (万元) |
残奥会 | 金牌 | 30 |
银牌 | 15 | |
铜牌 | 10 | |
入选奖 | 1 | |
聋奥会 | 金牌 | 10 |
银牌 | 5 | |
铜牌 | 3 | |
入选奖 | 0.5 | |
全国残运会 | 金牌 | 3 |
银牌 | 2 | |
铜牌 | 1 | |
入选奖 | 0.2 | |
全国残运会 群体项目 | 金牌 | 1 |
银牌 | 0.5 | |
铜牌 | 0.3 | |
亚残运会 | 金牌 | 2 |
银牌 | 1 | |
铜牌 | 0.5 | |
入选奖 | 0.2 | |
世界特奥会 | 金牌 | 1 |
银牌 | 0.5 | |
铜牌 | 0.3 | |
全国特奥会 | 金牌 | 0.5 |
银牌 | 0.3 | |
铜牌 | 0.2 | |
省残运会 | 金牌 | 1.2 |
银牌 | 0.8 | |
铜牌 | 0.5 | |
省特奥会 | 金牌 | 0.3 |
银牌 | 0.2 | |
铜牌 | 0.1 |
附件2
承德市残疾人冬季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运动会名称 | 获奖名次 | 承德奖励标准 (万元) |
冬残奥会 | 金牌 | 45 |
银牌 | 25 | |
铜牌 | 15 | |
入选奖 | 1 | |
冬聋奥会 | 金牌 | 15 |
银牌 | 8 | |
铜牌 | 4 | |
入选奖 | 0.5 | |
全国残运会 冬季项目 | 金牌 | 4 |
银牌 | 2 | |
铜牌 | 1 | |
世界冬特奥会 | 金牌 | 1.5 |
银牌 | 0.8 | |
铜牌 | 0.5 | |
省残运会 冬季项目 | 金牌 | 1.5 |
银牌 | 1 | |
铜牌 | 0.8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