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303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1〕10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0   15时06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负责概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概算编制与核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项目概算。

第六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条  概算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编制项目概算。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

(三)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规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项目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条  项目概算由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咨询评估机构审查后核定并批复。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概算由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概算由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到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信息,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  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监管责任,按照核定的内容和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不得擅自增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未按有关程序获得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实施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国家、省、市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二)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三)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四)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五)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六)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或其他费用结余资金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但需征得行政审批部门同意。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调整部分进行评审。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以上的重大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九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须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交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行政审批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行政审批部门商请有关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行政审批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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