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0/2021-0011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公示表(2020年)
2021-01-14   13时19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公示表(2020年)

填报单位: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           填报日期: 2020年     填报人: 杨海虹          电话:0314-2022989

序号

案件名称

处罚 机关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日期

备注

1

承德普瑞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3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普瑞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16日对承德市高新区梨花江苑小区水源热泵的取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0月30日


2

承德高新区新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2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高新区新悦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16日对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水源热泵的取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日


3

承德锦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59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锦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28日在对承德锦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远路桥搅拌站食堂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水资源,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承德锦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11日


4

营子矿区汪庄镇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4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营子矿区汪庄镇加油站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3日对承德市营子矿区汪庄镇加油站的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11日


5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51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29日在对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双滦区小三岔口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自备井一眼,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12日


6

承德天顺商砼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5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天顺商砼有限公司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对承德市双滦区西地镇承德天顺商砼有限公司搅拌站的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19日


7

承德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2日对承德市双滦区承德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5日


8

承德市伟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7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市伟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德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2日对承德市双滦区承德市伟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取用水资源无法出示取水许可证,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5日


9

承德美联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30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

承德美联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7月29日在对承德美联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自备井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承德美联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0

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48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28日在对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自备井一眼,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4日


11

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1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1日在对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自备井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中冶名德(兴隆)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4日


12

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2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在对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0日


13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3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3日在对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冷嘴头)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自备井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冷嘴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4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4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4日在对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珍珠村金矿)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使用矿井疏干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珍珠村金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5

兴隆县兆隆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5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兆隆矿业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在对兴隆县兆隆矿业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使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兆隆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6

兴隆县宏阳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6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宏阳矿业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在对兴隆县宏阳矿业有限公司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使用矿井疏干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宏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7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7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5日在对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西沟金矿)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法取水,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兴隆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西沟金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


18

凌源众城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68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凌源众城工程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1月23日在对凌源众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承德市滦阳供水有限公司西区水厂建设项目工地用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自备井两眼,且未办理取水许可。水政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凌源众城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2020年12月4日


19

强占义非法采砂案

承德市水务局

(承水)罚决字[2020]第147号

非法采砂

强占义

水政监察支队于2020年10月9日接举报称在兴隆县三道河镇大东沟村河道内有人进行非法采砂。水政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发现强占义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非法所得壹仟元(1000.00元)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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