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34/2021-00131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文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承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材料、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我局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我局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该由相对人签字确认,集体讨论等材料应该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应当签字确认。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我局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全过程记录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执法督察科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保养及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程序启动
(一)通过巡查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我局管理职责的,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启动一般执法程序,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二)调查取证
第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三)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六)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程度、后果
等;
(七)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询问调查时,制作《询问调查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询问当事人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制作《责令限期提供审批证件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和向个人调取书证的,应向其发送《协助调查函》。属于规划批后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函告规划审批部门在我局未处罚完毕之前停止补办规划手续。
(五)如果通过录音、录像可以取证的,要依法制作视听资料证据;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第十二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出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制作《违法案件移交函》,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书面移送。
第十四条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须填写《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证据保存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要进行音像记录,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登记保存物品应妥善保管,七日内必须作出处理或者返还当事人。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有明确的改正意见。在改正意见不好把握的情况下,要向有关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改正前后的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违法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案件合议,提出拟给予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合议由主管局长、主管业务科室、执法队等参加。要文字记录合议情况,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根据合议情况,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中主管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用音像记录。
审核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前,按照《承德市文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将案件卷宗进行法制审核。
案件集体讨论要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案件;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案件;
(三)拟给予拆除处理的案件;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七)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按照案件集体讨论的结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后,报请有关负责人签批。 按照机关负责人签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要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机关负责人签批时间一致。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按以下流程:案件发现——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当采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和途径——执行——将证据、处罚决定书、收款票据存根及改造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作为送达凭证,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留存书面公告,要音像记录公告的地址及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的义务,案件按照结案程序处理。要制作执行完毕证明材料(如照片、罚款缴费收据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填写《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请相关负责人审批。
涉及规划批后执法案件的,执行完毕还要及时向规划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上传或存储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交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将形成的文字记录及时填写立卷、验卷情况记载,组卷存档。形成的音像记录刻制光盘,作为资料一同入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查阅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毁损或者随意删除、修改记录信息的;
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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