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0-30810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0〕第007号
当事人:承德市双桥超速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如英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居宅粮食局综合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8月26日15时08分至2020年08月26日15时30分,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詹志刚(H200000906)、吴巍巍(H2000009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承德市双桥超速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承)文综检(勘)字〔2020〕C-00092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0年09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