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20-2318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服务指南——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2020-07-08   09时46分 浏览次数:
适用范围: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实施部门:承德市民政局

办理地址和时间:

承德市行政中心南楼305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夏季): 下午2:30-5:30

(冬季): 下午1:30-5:30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第四条,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章第五条,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二章第六条,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第二章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二章第八条:收养人职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章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章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申请材料:

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港澳台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台湾籍收养人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有权机构或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证明材料应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办理方式:请到承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办理

办理流程及描述: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特别程序及时限:现场审查提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现场领取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承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电话咨询:0314-205064

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监督投诉:承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监督投诉:0314-205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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