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20-2338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自治县交通运输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职责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对下级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及各县(市、区)、自治县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平台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县(市、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外业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落实情况;
(十一)对举报投诉运输违法案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十二)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定期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情况。
第九条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监督,主要是自由裁量的适用是否适当准确。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监督,包括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监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根据评查情况提出改进执法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监督,包括设置网络、电话、信件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并处理公众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文明执法情况监督,包括着装是否整洁规范,标志是否齐全,执法车辆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具和报警发生器,执法动作是否规范,语言是否得当等。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监督,包括有无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优亲厚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权谋私、收取保护费、为相对人充当保护伞等情形。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十八条 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并对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被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五)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七)现场执法不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标志车辆的;
(九)不按规定拦截检查车船的;
(十)不按规定佩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照相机、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的;
(十一)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或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物品造成损坏的;
(十二)实施路面检查不按规定设备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引发交通堵塞的;
(十三)不按规定摆放发光或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的;
(十四)驾驶车辆巡查时随意拦截检查车辆,未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的。
(十五)实施水上检查时,随意拦停在航船舶及登临检查的。
(十六)检查时出现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安全、操纵人或者调式船上仪器设备的;
(十七)泄露被检查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被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但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构以外单位职责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组织县区之间互查、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管理,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
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均可以采用县、自治县、区交通运输局之间互相督查的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开展执法监督前,应事先制定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事项、方式、对象。执法监督结束后,应当将执法监督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重点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上级交办、转办、转送的重要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的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职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报请,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优亲厚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权谋私、收取保护费、为相对人充当保护伞的;
(十一)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