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20-2326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二、适用范围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三、设立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实施部门及机构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
五、办理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点:承德市农业农村局2号楼3楼承德市种子管理站。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收到申请后,种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在收到鉴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七、申请条件
(一)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
(二)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八、申请材料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九、办理方式
单位受理
十、办理流程及描述
(一)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二)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专家鉴定组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三)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四)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十一、特别程序及时限
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二)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结果送达
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承德市农业农村局2号楼3楼承德市种子管理站
(二)电话咨询:0314-2536186
(三)网上咨询:cdszzglz@126.com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承德市农业农村局2号楼3楼承德市种子管理站
(二)电话监督投诉:0314-2536186
(三)网上监督投诉:cdszzgl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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