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2/2020-225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政策解读
2020-05-09   14时46分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促进行政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为进一步明确权责,推进全系统规范文明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明确法制审核的流程、主要内容、审核结果,以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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