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0-2304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2121585(含传真) 邮政编码:067000
通讯地址:承德高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楼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编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编号 | 发文日期 | 公告日期 |
1 | 承环高验〔2020〕7号 | 2020年5月29日 |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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