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0-221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20〕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承德市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16   18时44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承德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承市政办[2020]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承德市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月16日

承德市2020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控,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承德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开展强力攻坚,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全市县城及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或已介入安全监管的建筑工地达到“六个百分百”,视频在线监控全覆盖。

三、工作重点

1.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监督人员以及防尘措施、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2.施工现场周边按规定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实施全封闭管理。

3.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清洁。

4.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对不具备使用预拌砂浆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6.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遮盖等防尘措施。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遮盖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粉状、粒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7.落实洒水清扫及建筑垃圾、物料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喷淋喷雾等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运送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和焚烧垃圾。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遮盖等防尘措施。

8.建筑主体应当使用密目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9.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实现与辖区住建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新建项目开工前应安装完毕。

10.装饰装修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水等防尘措施。

11.市政工程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或绿化。

12.原则上禁止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工地作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辖区内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已介入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开(复)工前做好扬尘防治复查工作。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严格建筑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拆除、爆破作业,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

市住建局每年开展两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查、抽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履职不到位、防治不达标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

(二)落实奖惩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合格的新开工工程和春季复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复)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对上述项目一律取消参与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项目资格。及时将扬尘污染严重、整改不力项目报省住建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纳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发挥样板作用。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项目”,适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如:在施工现场的道路、围墙、脚手架、塔吊等部位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清扫道路使用湿式清扫车,使用可周转的道路场地硬化材料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贯宣,宣贯活动要覆盖所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人员。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工作调度,更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上报市住建局。联系人:杨爱丹,电话:0314-2074350,邮箱:cdaj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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