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20-00256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规定,市人社局对参保单位在防控疫情期间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2月份社会保险费业务期和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二、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一)缓缴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三)缓缴受理。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可从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向本级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统一受理各险种缓缴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到疫情结束后次月。受理结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参保单位。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办理缴费。缓缴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传递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缓缴标识,在申报核定信息 中注明缓缴到期时间,传递至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资料扫描存档。在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限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联系人:张晓东
电话:2028618 15603141557
邮箱:ylbx2028618@163.com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联系人:郭海涛 程向东
电话:2020913 2034864 13831489218 13803142351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联系人:韩秀静、许鹏飞
电话:2034617 2020891 15803248899 15933669969
市机关事业保险中心联系人:刘亿芳
电话:2022727 18131891285
市失业保险中心联系人:辛志伟
电话:5901339 13832481506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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