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68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0〕1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31   14时51分 浏览次数:

承市政办字〔2020〕116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承德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等经费,由供水企业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市场价格等,形成经费计划,提交财政部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供水企业。市政消火栓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供水企业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同时按照美观、统一、便利的原则,将市政消火栓安装特色标识,便于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或未建设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取水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建立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及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制定补建方案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因施工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供水企业,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市政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企业协助灭火救援,保证市政消火栓水压和不间断供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有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挪用或损坏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接入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市政消火栓,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未接入供水管网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消防取水点,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