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7/2020-2550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体育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2020-12-23   17时25分 浏览次数:

(共六类、1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承德市体育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承德市体育局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2016年2月6日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4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承德市体育局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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