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46/2020-24652 | 主题分类: 国防 | 发布机构: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 | CD01RF-CF-000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特殊情况未同时修建,但保证在情况消除后及时修建的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1、应建未建面积不到300平方米
2、应建未建面积300以上不到400平方米 3、应建未建面积400以上不到500平方米 4、应建未建面积500以上不到600平方米 5、应建未建面积600以上不到700平方米 6、应建未建面积700以上不到800平方米 7、应建未建面积800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 | 1、处2至2.5万罚款
2、处2.5至3万罚款 3、处3至3.5万罚款 4、处3.5至4万罚款 5、处4至4.5万罚款 6、处4.5至5万罚款 7、处5至5.5万罚款 | 1、处2万元罚款
2、处2.5万元罚款 3、处3万元罚款 4、处3.5万元罚款 5、处4万元罚款 6、处4.5万元罚款 7、处5万元罚款 | 是 | |||||||
| 较重 | 1、应建未建面积1000以上不到2000平方米
2、应建未建面积2000以上不到3000平方米 3、应建未建面积3000以上不到4000平方米 4、应建未建面积4000以上不到5000平方米 | 1、处5.5至6万罚款
2、处6至6.5万罚款 3、处6.5至7万罚款 4、处7至7.5万罚款 | 1、处5.5万元罚款
2、处6万元罚款 3、处6.5万元罚款 4、处7万元罚款 | 是 | |||||||
| 严重 | 1、应建未建面积5000以上不到6000平方米
2、应建未建面积6000以上不到7000平方米 3、应建未建面积7000以上的 | 1、处8万罚款
2、处9万罚款 3、处10万罚款 | 1、处8万元罚款
2、处9万元罚款 3、处10万元罚款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2 | CD01RF-CF-000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临战封堵的出入口,已埋设了角钢框等钢构件,但封堵构件未预制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但未降低战时防护使用效能的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临战封堵的出入口,未埋设角钢框等钢构件,且封堵构件也未预制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降低的;未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标准规范组织验收 | 个人处1千元罚款
单位处1万元罚款 | 个人处1千元罚款
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仅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未安装门扇的;结构构件中,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的95%,但高于90%的;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的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较大降低;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密闭墙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个人处1500元罚款
单位处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未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及门扇的;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90%;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位置及尺寸,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丧失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个人处3千元罚款
单位处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3 | CD01RF-CF-003 |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按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处1万元罚款 | 对单位或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处2万元罚款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2万元罚款 | ||||||||
| 严重 | 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处3万元罚款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3万元罚款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4 | CD01RF-CF-0004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 处1千元罚款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1千元罚款 | ||||||||
| 较重 | 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 | 处6千元罚款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6千元罚款 | ||||||||
| 严重 | 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 | 处1万元罚款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罚款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5 | CD01RF-CF-0005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视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 处3千元罚款 | 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3千元罚款 | ||||||||
| 较重 | 经教育,态度暴怒,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六千元罚款 | 处6千元罚款 | 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6千元罚款 | ||||||||
| 严重 | 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处1万元罚款 | 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6 | CD01RF-CF-0006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影响工程安全,造成后果一般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造成后果一般的 | 个人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7 | CD01RF-CF-0007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们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愿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影响工程安全,造成后果较轻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造成后果较轻的 | 个人1千罚款
单位1万罚款 | 对个人处以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个人1至2千元罚款
单位1至2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个人2至5千元罚款
单位2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8 | CD01RF-CF-0008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拆除人们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但未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较重 | 拆除人们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并严重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造成了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9 | CD01RF-CF-0009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有毒气体、有毒水体、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有毒气体、有毒水体、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0 | CD01RF-CF-0010 |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一般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1 | CD01RF-CF-0011 |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一般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2 | CD01RF-CF-0012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般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较重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3 | CD01RF-CF-0013 |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出书面保证,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一般的 | 个人50-100元罚款
单位1百至1千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 ||||||||
| 较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个人1至5百元罚款
单位1至5千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个人5百至1千罚款
单位5千至1万罚款 | 对个人处以5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4 | CD01RF-CF-001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未完全损坏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 承德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是否执行首违不罚 | 是否执行下限处罚 | 是否执行集体讨论 | 备注 |
| 15 | CD01RF-CF-0015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经教育,态度较好,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 | 不予处罚 | 是 | ||||
| 一般 | 经教育,态度不够好,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个人1百至1千元罚款
单位1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 ||||||||
| 较重 | 经教育,态度粗暴,不配合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 个人1至3千元罚款
单位1至3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 ||||||||
| 严重 | 经教育,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个人3至5千元罚款
单位3至5万元罚款 | 对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是 |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