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4/2020-247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行政中心食堂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0-10-19   18时00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行政中心食堂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以下简称“机关食堂”)餐饮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绩效工资、岗位职责、日常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餐饮服务部聘用的厨师、改刀、面点、凉拼、服务员、杂工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统称“聘用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奖励处罚、辞职辞退。

第三条  餐饮服务部聘用人员实行总额控制。参考双桥区餐饮业从业岗位特点,根据机关食堂实际,聘用人员总额按“干部职工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含)的按1名厨师、1名厨工(含面点、服务员等)计算;干部职工就餐人数每增加50人,增加1名厨师、1名厨工,以此类推”的标准确定,并每两到三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一)中国国籍公民,年龄一般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超过50周岁的,一事一议,另行审批,但最高不超60周岁。

(二)应聘厨师、面点、服务员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餐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否则无条件主动辞职。

(三)具有选聘岗位的熟练工作技能和从业经验,能适应机关食堂的工作环境和管理要求,遵守机关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餐饮业职业操守,无食品行业不良记录,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无参与邪教组织情况,无不良嗜好,无文身。

(五)身体健康,持有专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

(六)应聘全职人员,应同其它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应聘兼职人员,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工作条件;应聘小时工的,应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服从临时工作岗位调整。

第五条  规范招聘工作流程。餐饮服务部经会议研究,提出招聘计划、拟写招聘公告【包括拟招聘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资格(年龄、性别、工作经验等)、拟招聘人数,拟招聘采用渠道和方式,面试内容及参与面试工作人员,招聘时间和新员工到岗时间等】→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面试及上岗考评、体检→餐饮服务部提出初步录用意见→局人事科核准→局党组会议通过,无异议的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局餐饮服务部负责承担机关食堂聘用人员公开招录具体工作,坚持从餐饮技能、从业经验、个人品性、身体健康状况、岗位胜任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察应聘者的餐饮技能水平、品格素质、违法违纪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  机关食堂实行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工资薪酬制度。其中,基本工资执行河北省社平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工资标准1790元),女职工基本工资另加女职工卫生费;岗位工资依据机关食堂岗位性质、工作环境、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聘用人员工资总额的30%,以自然月为考评周期,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由考评小组综合评定当月工作情况,并确定考评档次,按考评档次确定发放绩效工资。

总体工资水平参照双桥区餐饮业平均工资水平,结合食堂实际,由餐饮服务部综合平衡确定,报局领导审定,并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由餐饮服务部制定《机关食堂聘用人员绩效考评办法》,经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有关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餐饮服务部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社保政策,按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相关保险。确有工作岗位需要,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食堂有条件时,可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坚持以食品安全、厨艺技术、职业纪律为重点,加强聘用人员培训教育。餐饮服务部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制定《机关食堂培训费使用管理规定》,经局财务管理科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部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制定《聘用人员奖惩管理办法》,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不遵守本局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处罚仍不能改正的,应当予以辞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应当主动辞职。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退休。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事项。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部成立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会费、开展活动、发放福利。福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局机关工会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接受局人事、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对餐饮服务部聘用人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接受巡察、审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整改落实巡察、审计、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机关购买餐饮服务,条件成熟时转为聘请专业人力资源或团餐机构负责组织选派厨师、厨工,餐饮服务部重点做好具体使用和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级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此下载信息附件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