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9-26780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7〕14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第三条市级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
第四条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中贫困县协调机制负责人(召集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落地见效。
第五条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乡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村级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各业务经办主体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三章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第六条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对受灾困难群众要继续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要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受灾困难群众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特别是要完成好因灾倒塌住房原址重建和易地迁建任务。
第七条全力做好“救急难”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形成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重点通过临时救助等给予先行救助,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给予后续救助,同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八条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政策。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3〕101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传〔2017〕74号)要求,不断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城乡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主体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村委会、居委会直接受理审核和单纯用民主评议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坚决查处“人情保”、“关系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识别救助对象,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工作。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79号)要求,建立健全“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加大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父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障救助力度。
第十条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认真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73号)精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供养机构,提高服务承接能力,提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
第十一条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及时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露宿人员集中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性庇护场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木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落实低保线、扶贫线“两线合一”新增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国家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延压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等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各类资源,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精准施救。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无缝对接。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和工作机制有效衔接;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人社、住建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第十七条全面增强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科学整合县、乡人力资源,多措并举,充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服务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科学、规范管理,做到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建设,在乡镇(街道)现有机构中设立“社会事务办公室”或“民政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冀民〔2016〕39号)要求,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配置2-3名民政专职人员,3万人口以上的配置3-5名民政专职人员;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采取从“两委”班子成员中聘任的形式,在每个村(社区)配置1名民政专管员(或协管员)。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财政保障机制。县、乡两级民政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任务量等因素测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整合各项资金,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给予村(社区)民政专管员(或协管员)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民政局关于《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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